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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816号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国秀、柴俊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国秀,柴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816号

申请人: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胜佳庆,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丁宝云,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

申请人:王国秀,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

申请人:柴俊兰,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国秀、柴俊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国秀名下的XX客车的车辆户籍。担保人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秀名下的XX客车的车辆户籍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