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夏晓燕,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刘红芹,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周其林,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芹、周其林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