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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65号

夏晓燕、刘红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晓燕,刘红芹,周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夏晓燕,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

被执行人:刘红芹,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周其林,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芹、周其林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