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68号
申请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11-69号。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高贻坤,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
申请人:严军军,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公安县。申请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贻坤、严军军所有的财产在陆佰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有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担保人朱丽平自愿以其所有牌照号为鄂A×××××奔驰2996CC越野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贻坤名下的位于公安县藕池镇中山路的房地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鄂(2016)公安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朱丽平所有牌照号为鄂A×××××奔驰2996CC越野车,查封期限二年。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伍仟元,由荆州市公安县宏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龚德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承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