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郭艳,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卞伟,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1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卞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卞伟于2016年8月20日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卞伟现有皖SP6**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皖SP6**号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