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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04号

庞海洋申请执行庞加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海洋,庞加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庞海洋,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庞加儒,男,生于1948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庞海洋与庞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庞加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庞加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金华镇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34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庞加儒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金华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