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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485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与被告杨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杨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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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8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7号。负责人兰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娟,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与被告杨慧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路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超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