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20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
负责人:许宏图,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苷用,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鹏,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第12层A-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589-2。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勇、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650元,减半收取计88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文 莲
代理
审判员 郭胜勇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