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埔上经济联合社,住所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埔上村。
法定代表人:吴潮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文斌,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址:广东省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南金城广场写字楼十二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琼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沇、李伟东,均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埔上经济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埔上经济联合社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东山区东兴街道埔上旧村改造建设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显属于“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即“三旧”改造项目,并且该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就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该“三旧”改造项目向揭阳市东山区管理委员会、揭阳市国土资源局、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城乡规划局的报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也作了审批。双方当事人还就该“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的拆迁及补偿安置依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本案属涉“三旧”改造纠纷案件。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书》“实际上是名为合作建设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属定性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埔上经济联合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7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炜
审判员 张朝泓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泽君附裁判文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