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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341号之七

王世德与杨荣和、郑艾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德,杨荣和,郑艾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34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王世德,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杨荣和,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郑艾文,女,汉族,1992年2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