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34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王世德,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杨荣和,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郑艾文,女,汉族,1992年2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