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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民终537号

上诉人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传红、徐红飞,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民初29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勐腊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勐腊县,属于勐腊县人民法院辖区,勐腊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翠玲

审判员  李鸿伟

审判员  徐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