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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280号

王青平与许仲毅、赵筱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青平,许仲毅,赵筱斐,刘安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280号原告王青平。被告许仲毅。被告赵筱斐。被告刘安贫。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青平与被告许仲毅、赵筱斐、刘安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许仲毅、赵筱斐以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两被告诉原告王青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本案的审理须以本院受理的(2016)湘0424民初521号的审理结果,故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王青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平撤回对被告许仲毅、赵筱斐、刘安贫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12元,依法减半收取3206元,由原告王青平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园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周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