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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01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犯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01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