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604号之二
原告: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二道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5864287X。
法定代表人:邱兴祝。
委托代理人:吴时浪、陈俊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文化路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40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204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7204元,由原告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曼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