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0205执80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日丰建材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区友谊路(博达宾馆后院平房07号)。经营者:李乃勇,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该店业主,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瑞雨装饰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区阳光建材市场D楼239-240号。经营者:时新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日丰建材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区瑞雨装饰店支付本案案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4日克拉玛依区日丰建材店的经营者李乃勇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称已与克拉玛依区瑞雨装饰店业主时新华达成和解协议:1、时新华于2016年8月24日当日给付李乃勇10000元,余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结清;2、如到时未结清,则时新华将瑞雨装饰店的经营场所克拉玛依区阳光建材市场D楼239-240号使用权转让给李乃勇。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克拉玛依区日丰建材店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克民一初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日丰建材店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崔伟
审判员于诗扬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