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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89号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程少金、潘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程少金,潘振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XX,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图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程少金,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潘振松,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程少金、潘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919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潘振松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