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6日,汉族,中共党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6年3月15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严,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从2009年起,我国在农村推行危房改造惠民政策,实行专项补助,要求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12年期间,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商城县苏仙石乡成立了危房改造小组,被告人王某是该领导小组成员。在实施该项工作中,被告人王某在该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程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不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在收集和整理危房改户申请资料申报专项危改资金的过程中,不认真进行审查公示,故意填制401户虚假的农户纸质档案表,虚构改造后的房屋面积、粘贴虚假照片,不按要求去现场调查,填制虚假调查表,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危改工程验收过程中,填报虚假验收资料,证明虚假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且资金已发放等等。被告人王某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2012年度国家拨给苏仙石乡的危改资金共计247.42万元被套取、截留且被挪作他用,给国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也使该乡部分农村危房户的实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危改资金247.42万元被套取、截留,给国家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书面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2、被告人奉命在危房改造工作滥用职权,但危改专项资金如何被套取、截流、挪用,其一无所知,套取的专项资金没有流失,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商城县苏仙石乡村建中心工作,2013年6月至今任乡村建设中心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主要是在主任的安排下,下村稽查违规建房、审批村民建房申请、建房施工安全检查、整理危房改造档案、上报危房改造信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补助,要求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012年期间,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商城县苏仙石乡成立了危房改造小组,被告人王某是该领导小组成员。在实施该项工作中,被告人王某在该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程某(已故)的安排下,不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在收集和整理危房改户申请资料申报专项危改资金的过程中,不认真进行审查公示,故意填制401户虚假的农户纸质档案表,虚构改造后的房屋面积、粘贴虚假照片,不按要求去现场调查,填制虚假调查表,并将上述虚假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危改工程验收过程中,填报虚假验收资料,证明虚假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且资金已发放等等。被告人王某的上述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2012年度国家拨给苏仙石乡的危改资金共计247.42万元被套取、截留且被挪作他用,给国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也使该乡部分农村危房户的实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2、案发证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情况。3、苏仙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2012年6月任该乡危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13年6月至案发任该乡村建中心副主任。4、苏文(2012)43号、苏仙石乡联席会议记录证实,危改改造由谁分管的情况。5、商政办(2012)28号、商住建文(2012)29号、苏政文(2012)21号、42号、苏政文(2013)10号、2012年度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备案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书证实,商城县及苏仙石乡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程序,苏仙石乡成立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情况,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必须全面真实。2013年3月19日前苏仙石乡2012年度401户危改对象户已全部竣工验收。6、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申请书、申请审批表、住房情况调查表、危房改造验收表证实,该套资料有造假的情况。7、财社(2011)88号、商住建文(2012)25号证实,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实行转账管理、专款专用。8、请求拨付危改资金的请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审批单、一般缴款书13张、苏仙石乡财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财务账簿及相关附件、河南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及存款利息清单、127户危改资金发放表证实,2012年苏仙石乡危改资金已拨付,其中68.15万元已发放到危改户手中,剩余247.42万元未发放到户,缴存乡政府账户,由乡政府统一支出,现无法分清预算资金和危改资金。9、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农危改工作程序是,年初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后报乡政府,经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改领导小组备案。竣工后及时检查验收,并向县危改小组办公室写出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由县危改办组织多部门对全县危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县危改办设在建设局。危改工作实行乡镇负责制,“五到乡镇”。2012年苏仙石乡在全国农村危改系统输入了详细的数据,共计402户,下拨资金315.57万元(中央资金户均7500元、省户均350元)。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和王某负责前期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后期危改工程验收。王某还负责危房改造信息录入。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和王某在对危改户的调查、摸底、识别以及危改申请资料的报送上没有严格按苏仙石乡危改工作方案如实上报;在检查验收过程中,也存在弄虚作假,即其安排王某在危改户没有进行危房改造情况,将所有资料做齐,包括验收合格,后上报县住建局。3、证人张某乙、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苏仙石乡273户危改户存单资金共计247.42万元。这些都是计生所工作人员罗某乙拿别人身份证先在信用社办理存单,拿财政所出具的支票取款后,将钱分别存入上述存单,过几天再取出,再存入他提供的苏仙石乡财政所910865699012账号上。4、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计生办主任兼乡政府出纳,负责处理危改资金,一方面将资金(存单)发放到真实危改户手中,另一方面将虚假的危改户资金从信用社转到乡政府财政账户上。其收到由程某和王某制作好的危改户(包括金额)后,向分管书记周某汇报,分管领导再向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汇报同意后,其拿拨款单到财政所开支票,再到信用社,让把支票的钱取出,再按名单和金额每人出具一张存单。真实危改户验收合格后,将存单发放给他,经领导同意后,将虚假的危改户资金取出存入乡财政账户,有13张缴款书,共计247.42万元。2012年危改资金发放明细表是其按照王某做好的纸质表格基础上重建、修葺、置换标准再加上金额,拿给乡党委书记看后,交财政所扎帐。验收时,其和程某、王某一起去,有时分管领导也参加。拿钱的危改户、村干部要在资金领取单上签字,程某、王某作为证明人也要签字、其作为发放人签字,周某补签同意发放。时间绝大部分是报账时补签的,应为2013年。实际发放68.15万元,剩247.42万元。住房情况调查表中“罗某乙”是王某自己写的,是虚假的,其经手危改资金发放材料。5、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今,苏仙石乡危改资金专帐由其负责。罗某乙和陈某甲把有书记、乡长签字的危改验收合格资料交来后,其开现金支票或转账到乡危改办,2012年度验收合格资料事先没有扎进危改专账。2014年信阳市纪委来查帐时,罗某乙提供出来的,后才放入危改专帐。247.42万元截流到苏仙石乡财政所账户了。其知道专款专用,其跟所长、书记、乡长汇报过,他们说钱先存在帐上,以后再验收再兑付。缴存苏仙石乡247.42万元用于乡美丽乡村建设了,具体用于哪个项目无法分清。6、证人蒋某、闻某的证言证实,苏仙石乡危改工作,业务上由程某安排,王某具体经办,平时见王某做了很多危改工作的表格和文字性材料。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全县危改工作系统管理、电脑系统录入、村镇建设数据统计、接收各乡镇报来的纸质档案材料。2012年其与苏仙石乡危改工作接触最多人是王某,他负责制作纸质档案、系统录入,有时也催程某,主要是让他安排王某搞快点。对于报送来的材料,不负责真假审核,县领导小组每年会进行抽查。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度在乡领导班子分工上,没有明确由谁分管危改工作。其和梅某甲任乡危改领导小组副组长,梅某甲分管危改具体工作,其分管资金发放。2013年6月,梅某甲调走后,由李某甲分管至2014年底。2012年到2013年乡危改工作由程某、王某两人落实。罗某乙乡政府会计参入危改资金拨付和发放。危改资金领取单有会审会签专用章,其想发到户上了,就签同意发放。这领取单应是他们三人中某人制作的。实际怎样发放,其没有安排,曾提过发放要有户、村及他三人签字。财政所工作人员没有向我汇报过247.42元存入乡政府账户上,其说不清该资金去向。乡党委没有集体研究。钱应该使用了,因县里要求2014年度没有发放的危改资金统一收回。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苏仙石乡危改工作成立了危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都是领导小组根据危改工作方案来实施。2012、2013年度分管该项工作领导是谁,记不清了,党政联席会议有记录。罗某乙是出纳。危改资金使用情况没有人跟其汇报过。在县纪委查截流危改资金时,其才知道该资金被套取截流。乡里只有一个账户,该账户内资金都视为公共财力,该资金是否使用以乡财政所帐为准。10、证人梅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危改工作期间,危改工作资料上报、录入具体由程某、王某负责,资料的真假他们也没有给其汇报过。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受王某的委托参入拍摄危改户改造前、中、后的照片。王某也没有说要怎么用这些照片。所拍摄的照片中,大部分都是在路边随便拍的。1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由村负责上报危改户,乡村建中心把关验收,重大问题由乡联席办公会讨论,程某、王某具体办理。13、证人邓某、李某丙、卢某、余某的证言证实,村向乡危改办报危改户的户名、身份证号码由乡危改办确定。验收、发放资金由村里派人跟着,乡里工作人员具体经办。(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危房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危改资金被套取、截留,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滥用职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文江
审 判 员 邹建中
人民陪审员 张愚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露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