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3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华路009#。
法定代表人:欧博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汪建强,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和科技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12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建和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建和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山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刘晓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廉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