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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339号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俊、吴凤姣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邹俊,吴凤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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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339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该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东亮,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邹俊,男。被申请人吴凤姣,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邹俊与吴凤姣办理结婚登记前于2012年11月17日在吉庆医院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第087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3638元。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俊、吴凤姣的银行存款13638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俊、吴凤姣的银行存款1379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卫华助理

审判员  石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