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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570号

姚爱仙、李青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姚爱仙,李青蜂,刘伟,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平舆县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爱仙,女,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蜂,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审被告刘伟,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审

被告:平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克俭,该局局长。

原审

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海棠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兆坤,该局局长。

上诉人姚爱仙因与李青蜂及原审被告刘伟、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爱仙于2016年8月24日来院以现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姚爱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爱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姚爱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贾保山

代理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