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爱仙,女,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蜂,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审被告刘伟,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审
被告:平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克俭,该局局长。
原审
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海棠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兆坤,该局局长。
上诉人姚爱仙因与李青蜂及原审被告刘伟、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爱仙于2016年8月24日来院以现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姚爱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爱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上诉人姚爱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贾保山
代理
审判员 袁玉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