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纪雪玲,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张承喜,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黄世棋,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高丽玲,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黄秀凤,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纪雪玲、张承喜与黄世棋、高丽玲、黄秀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闽J×××××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属黄秀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黄秀凤所有的闽J×××××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必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