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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40号之一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惠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王进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惠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惠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于2016年8月4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惠静名下所有在永嘉县黄田街道金田路金色嘉园12幢901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产所有权证号为2008005667),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惠静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70422.71元。由于上述房产暂不能办理正式的房产权证,本院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决定暂不对该房进行强制处置。上述划拨款70422.71元优先扣除涉案执行费24200元及缴纳李惠静的罚款500元后,余款45722.71元已于2016年7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包渊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18万元及违约金(履行时应扣除已履行的45722.7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