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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896号

林典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96号罪犯林典,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典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林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