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33号
原告:王改兰,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萍,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向林,男,成年,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北路盛世龙源项目6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85672342。
负责人:高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存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
负责人:朱学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改兰与被告常向林、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王改兰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改兰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兰撤回对被告常向林的起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