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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366号

方建文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建文,吴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初1366号

原告:方建文,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告:吴晓东,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原告方建文与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晓东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5日吴晓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吴晓东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经庭审审核,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吴晓东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借款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吴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吴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吴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建文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利息款1600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吴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伟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