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2执941号

林官伟与谢洪铨、何松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官伟,谢洪铨,何松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林官伟,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谢洪铨,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何松青,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洪铨有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8号兴佳·清华坊20栋3单元3-2号的房产一套,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2016)桂0202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该房产。因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决定拍卖以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洪铨所有的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8号兴佳·清华坊20栋3单元3-2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招幸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