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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039号

林志霖与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志霖,陈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039号

原告:林志霖,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陈剑平,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

原告林志霖与被告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林志霖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志霖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志霖负担。

审判员  叶绿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