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38号罪犯黄宏图,男,1993年8月7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宏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宏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宏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一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宏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宏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