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18号
申请人:宋林之,居民。
被
申请人:金茂全,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林之诉被申请人金茂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茂全驾驶的车牌号为辽11/03771变形拖拉机予以保全(保全价值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茂全驾驶的车牌号为辽11/03771变形拖拉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润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梦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