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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930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薛能文、陈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薛能文,陈亚平,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鑫满大厦综合楼一层二层。负责人郭志彬,行长。被执行人薛能文,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亚平,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能文、陈亚平、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欠款本金389659.25元及利息1716.34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诉讼费7271元、保全费2477元、执行费608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9号海富大厦2412单元的抵押房产,但已由他院统一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抵押房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太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