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谭耀和,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执行人:罗建略,住广州市黄埔区。谭耀和诉罗建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罗建略应向原告谭耀和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因罗建略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谭耀和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镇横沙村沙边街南和里9号的宅基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宅基地房产属限制流通物,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7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耀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