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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794号

陈国家与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家,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794号

原告:陈国家,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生,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淞研,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殷云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喜,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家与被告江苏国华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陈国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家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可伟

代理

审判员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