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栋,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林炳仁,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栋与被执行人林炳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008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