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刘治岐,男,194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河曲县。
原告:赵欢,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人。
委托代理人:王高林,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晋峰,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曲县刘家塔镇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刘六十七
被告:河曲县刘家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雪冰,职务为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富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刘治岐、赵欢诉河曲县刘家塔水泥厂、河曲县刘家塔镇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需中止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姝娟
审判员苗丽青
人民陪审员邬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