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2088号

胡某某诉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208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华某某。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