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2088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华某某。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