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4789号

原告王玲诉被告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玲,闫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789号

原告:王玲,女,汉,1978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太和县。

被告:闫芝,女,汉,1975年06月03日出生,现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诉被告闫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闫芝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对被告闫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

审判员 李 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