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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796号

卜显利与王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显利,王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卜显利,男,汉族,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朱环,男,汉族,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韩强。本院在执行卜显利与王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卜显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文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