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卜显利,男,汉族,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朱环,男,汉族,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韩强。本院在执行卜显利与王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卜显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文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