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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字第122号

宋达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达强,姚继磊,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宋达强,1981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姚继磊。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陶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达强与被执行人姚继磊、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429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