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35年1月9日出生,现住禄丰县和平镇。北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现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郑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7)禄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的生活费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7)禄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加会
审判员 郭俊文
审判员 张润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