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8839号

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8839号原告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9层1911室。法定代表人王家晨。委托代理人范捷,男,1988年9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院11号楼2层22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

原告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师良途公司)与被告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家伟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师良途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家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师良途公司诉称:2015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旺家伟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室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4200元,押金4200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一)租赁期内,甲方需要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积极给乙方购房,否则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2016年5月8日,被告通知原告,因房主转让房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尽快搬出所租房屋。由于被告反复催促,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搬出租赁房屋,被告随即更换门锁并拒绝商谈退租金及支付违约金事宜,自2016年5月15日起,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原告已支付押金4200元,并支付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半年度租金25200元,并预付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半年度租金25200元。故被告应退还预付租金16100元,及押金42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4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退还房屋租金16100元,退还押金4200元,支付违约金8,400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1倍给付自2016年5月14日至其支付原告诉请的退款及违约金之日的延迟履行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旺家伟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佳师良途公司与旺家伟业公司签订《旺家伟业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室的房屋由佳师良途公司承租;房屋租赁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4200元,押金4200元,支付方式为半年付;租金交付时间为第一次2015年10月9日,第二次为2016年3月9日,第三次为2016年9月9日,第四次为2017年3月9日,第五次为2017年9月9日。合同签订后,佳师良途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支付了第一次半年房租25200元及押金4200元。2016年3月24日,佳师良途公司支付了第二次半年房租25200元。旺家伟业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为佳师良途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第二次半年房租(晚交了十五天)”字样。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佳师良途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搬出房屋。庭审过程中,佳师良途公司称承租房屋系用于员工宿舍使用,共四人居住,晚交房租已经与旺家伟业公司进行了协商,不属于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协商的经过。旺家伟业公司在庭后接受法庭询问时称:不同意佳师良途公司诉讼请求,系该公司欠缴房租违反了合同约定,旺家伟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佳师良途公司使用房屋期间造成家具损坏。认可原告搬出时间为2016年5月14日,同意退还未到期租金,不同意退还押金及支付违约金。以上事实,有《旺家伟业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佳师良途公司与被告旺家伟业公司签订的《旺家伟业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在合同未到期之前,佳师良途公司已于2016年5月14日搬出房屋,该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履行,现原告佳师良途公司要求被告旺家伟业公司退还剩余房租16100元及押金4200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佳师良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晚交房租系经过被告旺家伟业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佳师良途公司主张被告旺家伟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不足,故原告佳师良途公司要求被告旺家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旺家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金一万六千一百元,押金四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佳师良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旺家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