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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54号

王冬梅与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冬梅,徐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徐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吉0721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初字6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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