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4557号
原告:曲保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来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悦,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保君与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保君,被告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倪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保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未依法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养老金损失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现原告仍在被告处就职。在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从未依法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愿。
被告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辩称,如果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缴纳社保,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我公司愿意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只能是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不能给予补偿,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曲保君2012年5月11日入职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未为曲保君缴纳社会保险,曲保君要求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为此支付其未来的养老金损失。曲保君2016年7月1日以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因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故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给其补偿5至6万元。2016年7月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35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保安公司丰台分公司没有依法为曲保君缴纳社会保险,曲保君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相关权利。曲保君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养老金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据此,
判决如下:驳回曲保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曲保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嘉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