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湖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艾可书
审 判 员 宋丽丽
人民陪审员 高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段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