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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312号

李学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学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312号罪犯李学财,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市合川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学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学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5年2月、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