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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147号

吕剑与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志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剑,吴志军,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47号

申请人:吕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志军,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吕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号、渝x**号车辆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号、渝x**号车辆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