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47号
申请人:吕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志军,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吕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号、渝x**号车辆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泰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号、渝x**号车辆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