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549号之一

何小映与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小映,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小映,女��生于1973年6月9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寿胜,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17562254。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野茅溪黄马湾路66号丽江明珠3号楼B幢1单元1楼。申请人何小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2执5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二组世纪泓瑞4号楼幢1单元11层3、4号房屋。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何小映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二组世纪泓瑞4号楼幢1单元11层3、4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二组世纪泓瑞4号楼幢1单元11层3、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小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