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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219号

金国平与张佳、张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国平,张佳,张娅,刘小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219号

原告:金国平。

委托代理人:王超咪,浙江盛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佳。

被告:张娅。

被告:刘小建。

原告金国平为与被告张佳、张娅、刘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张佳、张娅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张佳、张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被告刘小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国平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咪、被告张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娅、刘小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张佳与张娅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16日,被告张佳由被告刘小建提供担保,向原告金国平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刘小建在该借条中的担保(误写为“探宝”)人栏中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张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2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催讨,被告张佳、张娅至今未予归还,被告刘小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张佳就已支付的4200元达成结算协议一份:被告张佳已支付的4200元,抵充借款本金1400元,抵充利息2800元(即按约定月利率2%按本金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被告张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00元及按月利率2%(按该本金)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张佳向原告金国平借款,尚欠借款8600元,有借条及原告与被告张佳的当庭陈述及结算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张佳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张佳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被告对借款利率已作约定,且该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张佳应向原告支付按约定月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与被告张佳的结算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尊重,被告张佳应当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因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张佳与张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佳、张娅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被告刘小建亦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佳、张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国平借款86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8600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刘小建负连带责任。被告刘小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佳、张娅追偿。

二、驳回原告金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金国平负担9元,被告张佳、张娅、刘小建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