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6民初262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何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5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生育三个女孩。因婚前互不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共同投资48万元经营一超市,家庭生活比较和睦。自2012年初被告开始整天喝酒并经常赌博不顾家,原告为了家庭和睦一直忍气吞声,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将家中积蓄和超市款项全部挥霍。2012年8月被告因参与赌博将超市经营款15万元输掉,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后经人调解和好。2014年10月被告又将超市款58万元输掉,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经被告父亲、叔叔调解,被告保证不再参赌,双方和好。2016年2月被告擅自将共同经营的超市以18万元转让给他人,至此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再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故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三女何某某由原告抚养,长女何某某、何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每月探视何某某、何某某两次;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乡县锁南镇家属楼一单元301室房屋一套、超市转让款180000元;4,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很好,有三个可爱的女儿,均未成年。答辩人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向私人筹集40多万元在锁南镇东西大街开了一家超市,经夫妻二人苦心经营,用经营所得在县城购置一套47.5万元的商品房。后因家庭琐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经常发生矛盾,甚至被答辩人两年多不来超市打理生意,导致生意亏损,无法经营而倒闭。答辩人为了还清债务外出务工,被答辩人不但不体谅答辩人,反而起诉与答辩人离婚,实在令人寒心。答辩人以前曾参与过赌博,但后来已经彻底改正,被答辩人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编造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10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三个女儿还小,需要父母的疼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要求法庭调解安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由父母包办于2004年10月27日举行婚礼,于2005年12月29日补领了结婚证。生育三女孩:长女何某某,出生于2008年6月8日;次女何某某,出生于2012年6月11日;三女何某某,出生于2014年1月20日,现三个女儿与原告一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过矛盾。于2016年2月6日被告外出,几天后被告返回家中,当晚因超市是否确已被转让一事双方发生口角,次日被告离家至今。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本案的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8月15日14:30时开庭审理,届时被告未到庭。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3,原告提供的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和被告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十年,生育的三个女儿均未成年,三女何某某刚满二岁,现三个孩子正需要父母的细心呵护。只要原、被告多为子女利益着想,改正自己的不足,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可以和好。为了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和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忠吉
审判员 牟自忠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秀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