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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刑初39号

朱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4刑初39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16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從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阳因劳务纠纷与西河村村民申振柱发生厮打。2008年7月,经山阳县城关镇调解,由申振柱一次性补偿朱阳医疗、误工、护理等一切费用共计5.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当场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和保证书。2009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又以此事为由,多次上市、赴省、进京,采用静坐、堵门、跪访、缠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等方式非法上访,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张新宽、杨祥兰等人证言,调解协议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朱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认。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只是看到表面现象,并没有看到实质,当时签订的调解书和协议书都是其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费用远远不够给孩子看病,为了给孩子看病其只有进行上访,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阳因向西河村村民申振柱索要工钱时,被申振柱踢伤头部。2006年6月30日,朱阳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2006年7月25日出院。2008年7月20日,经山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申振柱一次性补偿朱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已发生和尚未发生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5.9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了结,被告人朱某某当场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上访,不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至此该信访事项终结。被告人朱某某在领取5.9万元赔偿费后,于2009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仍以同一诉求为由,多次上市、赴省、进京,采用静坐、跪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等方式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3次、被山阳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行政拘留4次。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再次赴京上访,2016年3月4日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至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朱某某在办事处院内不听劝阻、辱骂工作人员。2010年以来,山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接劝返朱某某先后派员20余次,花费3万余元。该朱在非信访接待场所多次无理缠访、随意辱骂接访人员,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朱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3月4日,朱某某在山阳县城关镇街道办院内不听劝阻、大吵大闹现场的情况。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情况。4、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常年闹访缠访,围堵政府机关大门及县级领导,多次劝离无效,其行为严重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5、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闹访原因及朱某某采取吵闹、堵门、下跪等方式常年进京、赴省缠访、闹访。2016年3月5日,在街道办工作人员接回朱某某后,朱某某在街道办院内大吵大闹辱骂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6、山阳县公安局文件《关于朱某某信访案件结案情况的报告》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阳致伤一案已经结案,被告人朱某某系无理上访。7、被告人朱某某上访接访费用统计及相关票据证实,因被告人朱某某上访,城关镇街道办接访花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6042.2元。8、申请书证实,2008年7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向城关派出所申请调解的情况。9、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和其子朱阳与申振柱调解的相关情况。10、息诉罢访承诺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调解后表示不再上访的情况。11、领条证实,朱某某领取了申振柱赔偿的59000元治疗费。12、陕西省商洛市驻京信访工作组证明证实,朱某某多次赴京上访,无理取闹,给北京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2009年至今共赴京上访7次。13、商洛市驻京劝返工作组证明证实,朱某某2015年1月13日和2015年6月2日两次进京非法上访,商洛市驻京劝返工作组接省驻京劝返工作组通知进行接待劝返。14、训诫书证实,2009年至今,朱某某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先后三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15、商洛市进京上访人员移交单、来京上访人员登记册及移交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自2009年以来多次进京上访的事实。16、反映信、上访信、举报控告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答复、处理朱某某上访情况的相关材料证实,近年来,被告人朱某某多次上访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17、行政处罚卷宗证实,朱某某多次赴省、进京进行非法上访活动,被山阳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行政拘留4次。18、山阳县公安局民警陈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份,他去河北保定市接上访人员朱某某,在途径西安时,朱某某要求给其小儿子打电话,并以不配合回山阳进行威胁,在朱某某见到小儿子后,将他上访用的一些材料交给其小儿子,并嘱咐将其上访材料都发布到网上去,3月4日回到山阳县后朱某某在镇政府院内大吵大闹的事实。19、山阳县信访局、信联办相关材料证实,朱某某常年越级上访、赴京上访的情况。20、证人张新宽、王书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之子朱阳被打一事经过调解后,朱某某表示不会到各级上访,但是近年来以此事为理由在北京、省、市、县上访多次,还被行政拘留过好几次。2010年2月、2010年3月、2016年3月,按照镇上安排,他们去北京、西安接上访的朱某某三次。2016年3月2日,他们和镇上的其他干部一起去河北省保定市接要去北京上访的朱某某回山阳。3月3日12时许,抵达河北与山阳县驻京“两会”劝返工作队联系后,找到朱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将朱某某接回山阳县。在途经西安时,朱某某要求给在西安的小儿子打电话,并以不配合回山阳进行威胁,朱某某在见到小儿子后,将其上访用的一些材料交给其小儿子,并嘱咐将其上访材料都发布到网上去。21、证人杨祥兰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12时许,她在城关镇政府值班,听到政府院子内有人吵闹,她出办公室查看,发现朱某某站在城关镇政府院子内乱吼乱骂,政府有好多领导干部劝解朱某某,朱某某不但不听还破口大骂,她看到朱某某不听劝解大声谩骂她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民警就赶到政府院子。22、证人关鹏的证言证实,2008年,被告人朱某某的儿子朱阳被打一事经过调解后,朱某某签字同意,并且把钱领了,表示不会到各级上访,但是近年来以此为理由在北京、省、市、县多次上访,朱某某基本把各级政府都跑遍了,次数无法统计,因上访还被公安机关拘留过好几次。近些年,朱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2015年6月初,他和张俊、巩学庆等人还去北京接访,将朱某某从北京接回山阳,两次接上访的朱某某共花费9700元左右。2016年3月2日17时,按照镇上安排,他和镇上的干部王书平、张新宽、陈波四人一起去河北省保定市接要去北京上访的朱某某回山阳。3月3日12时许,抵达河北与山阳县驻京“两会”劝返工作队联系后,找到朱某某,于2016年3月4日上午,将朱某某接回山阳县。他们将朱某某接回山阳,在城关镇政府院子下车,他给朱某某说让朱某某到办公室谈论关于本次上访的事情。朱某某一下车就在镇政府院子里大吵大闹,并且辱骂现场的工作人员。政府的几名工作人员就上前劝说朱某某,朱某某不听劝说,继续在镇政府院子吼叫谩骂,要求镇政府给他三百万。之后,朱某某被劝到办公室,在办公室朱某某继续辱骂,态度蛮横,不听劝解,在镇政府院子吵闹长达一个小时,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后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23、证人李建华、李欣、张俊、杨艳霞、何降喜的证言证实,朱某某因儿子朱阳在2006年6月被踢伤,调解结案后,申振柱赔偿朱阳59000元,朱某某表示不会到各级上访。但是近年来,朱某某以朱阳被打成精神病为理由上访至今。2016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镇政府院子内大声吵闹说,共产党黑暗、公检法办案不公、各级政府不作为,并且辱骂现场的工作人员。朱某某在大吵大闹期间,镇政府工作人员上前劝说,朱某某不听,继续谩骂,要求政府给他300万元。之后,朱某某被劝至办公室,在办公室朱某某继续辱骂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听劝解,朱某某在镇政府院子内吵闹长达一个小时,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24、证人鬲新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左右,他和同事在县政府门房处,听见大门口的县政府牌子被砸的声音,他和同事出去查看,看到一个小伙子用脚踢挂在大门口的县政府门牌,朱某某在旁边看着,他看到小伙子已经把县政府的不锈钢门牌踢掉在地上,就上前阻挡,朱某某不让挡,说踢门牌的小伙子是其儿子有神经病,别去挡。踢门牌的小伙子嘴里还一直在骂,用脚在牌子上踩,朱某某一直在旁边阻挡他们几个保安,说其儿子是神经病你们管不了。后县政府办公室报警,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某及踢门牌的小伙子带走了。25、证人王锟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经常来县委上访,朱某某每次来上访骑一辆自行车,在县委门口、院内、餐厅门口、政法委门口等地点,只要领导一出现,朱某某就扑到领导跟前,大声哭诉,朱某某还是经常到各部门上访,其在上访的时候脾气很暴躁,大声吵闹,有时候还辱骂劝访的工作人员,县政府的大门都被朱某某堵过多次,堵门的时候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车辆停在政府大门口无法通行,朱某某还大声吵闹,骂各级政府和领导,引起群众围观,扰乱了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26、被告人朱某某的多次口供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所反应事项经有关部门调解并承诺息诉罢访后,不能合法、理性、有序的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达到个人之目的,多次上市、赴省、进京,采用静坐、堵门、跪访、缠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等方式非法上访,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闹访,无理取闹,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部门多次训诫制止,并被山阳县公安局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缠访、闹访、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其签订的调解书和协议书都是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辩解理由,经查,卷中大量证据证实,签订的调解书和协议书都有被告人朱某某的真实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朱某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拘留天数共计4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故对被告人朱某某已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在刑罚执行中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5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 东

审 判 员  孟庆桂

人民陪审员  董榜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依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