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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特29号

李月平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平,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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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特29号

申请人:李月平,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李旸,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勇,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月平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2016)皖商调字第73号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

审判员王天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月平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7月29日经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欠李月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工资64893.45元未付。

二、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李月平工资32446.70元,余款32446.75元由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

三、如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李月平有权要求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款项。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上述期间工资再无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永海与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达成的(2016)皖商调字第6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翔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