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177号罪犯杜砚庆,河北省大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廊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砚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杜砚庆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砚庆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砚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